【管辖】湖南省关于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
规范性文件
关于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公发〔2000〕1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市、州、县公安局:
为加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和治安秩序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管理,由其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具体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事故处理、交通疏导、施救[注1]等工作,并协助维护交通设施的安全。
二、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注2]、大队分别履行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的职责,分别行使相应职权。
三、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大队分别成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交通事故车辆定损委员会、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
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所辖各大队负责处理事故现场、认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所辖各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或伤残评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有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依法作出重新认定或评定。
四、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大队按照公安部《关于组建公路巡逻民警队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6〕58)和《公路巡逻民警队工作规范》(公交管〔2000〕36号)[注3]的规定,履行公路巡逻民警队的职责,行使公路巡逻民警对的职权,维护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含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所、队、收费站、服务区)的治安秩序,并依法对发生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高速公路巡逻民警队及其民警在高速公路上执行职务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行使采取强制措施、当场盘问和检查、保护性的约束措施等权利。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高速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经大队领导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的。
对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中队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高速公路巡逻民警支队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需要对被盘问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移交大队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在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六、违反交通管理需要给予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审批[注4]。
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需要裁决行政拘留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审批,使用大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并交由大队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
八、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由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或所辖各大队以所在地公安机关名义立案侦查。需要报捕或移送起诉的,提请或移送支队、大队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逮捕或起诉。
对发生在高速公路上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其他刑事案件,由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或其所辖大队视情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后,再填写《公路接警案件移送书》,移送案件发生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发生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必须受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高速公路巡逻民警支队或所辖大队。
九、对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及其所属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的法律文书,按公安部有关规定印制填发。
十一、其他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二、本通知下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日
本文注释
【01】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
今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02】根据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体制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湘编〔2012〕24号)文件: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更名为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为正处级机构,隶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实行省直管模式,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设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张家界、益阳、常德、娄底、郴州、永州、怀化、湘西等14个支队,为副处级机构。
即文中的“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即现“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中队”即现“大队”,“大队”即现“支队”。
【03】《公路巡逻民警队工作规范》(公交管〔2000〕36号)已被《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公安部令116号)替代;
【04】《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制定,“吊扣”处罚种类被“暂扣”替代;另,在驾驶证吊销处罚方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即驾驶证吊销的审批和处罚由现“支队”作出。
两拐
关注交通管理,不忘从警初心,永葆见习心态!
加QQ/微信群请关注后导航栏输入“二维码”获取